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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23 年6月30日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盖永梅、赵祥、裴阳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