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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新闻客户端 特约评论员 陈曙光
治理网络暴力不断迎来新动向。7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一条,对比之前出台各种涉及网络治理的规定,其最明显的特点是全方面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31个条文当中有20条直接规定了其责任,甚至细化到了“一键关闭”这样的具体功能,体现出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性强,有操作性,让人期待其精细化下的实效化。
首先,在一般的认识当中,网络暴力的主体是施暴者和被害人,所以大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两类人,而忽视了另一个重要的主体“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比如,各种各样的社交平台。正是有了这些平台,各种信息才有了传播互动的载体,而施暴者也正是利用这些平台大放厥词攻击他人、蛊惑网民、传播有毒有害言论,最终将不良影响传到了社会和被害人。所以,治理网络暴力,给“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压实责任,有其必然性。
其次,压实责任也有必要性。当前网络暴力多发的平台主要一些知名大平台,它们有两大特点:第一,用户基数大,活跃度高,参与者及其发表的言论鱼龙混杂;第二,作为商业主体,它们有一定逐利性,有时为博眼球为追求流量,在管理时易对一些言论有较强宽容度,甚至默许一些话题走红而忽视了社会效果。所以,在治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谁的用户,谁负责”“谁获益,谁负责”的原则,让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实实在在地行动起来。
此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确应为之前的行为作弥补。《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在对“网络暴力信息”进行定义时,将“道德绑架”“贬低歧视”等乱象也列入了范围。众所周知,在互联网舆论场中有能力引起、推动这些乱象的,往往是一些素质低下或别有用心的“大V”,在他们出名的过程中,部分平台曾加以推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参与创造“大V”、制造“顶流”来获取商业价值,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当然也要由它们来弥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条文不多,但直接体现了国家层面对网络暴力现象的重视,从其行文用语也可看出网信部门对互联网乱象的了解深入和“点穴”精准。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也公开征求了意见,可见一张治理网络暴力的“法网”已经展开。期待这些规定早日完善并落地,期待更多有效管用方式出台,压实责任、明确操作,打出治理重拳,打造清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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