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有: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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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房产抵押登记的流程
房产抵押登记的流程有:
1.备齐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发票以及个人账户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对账单;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购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三、抵押登记的效力怎样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找法网提醒您,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